【推荐】租房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租房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租房合同 篇1最近笔者客户咨询:客户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时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见,无法联系。现其是否可以将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费用
笔者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收回,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就对承租方的动产财物进行处理,或者说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物品的留置权?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原则、基本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据此可知,当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是合同中有约定;(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且超过约定期限。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4、20xx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作为可能的合同债权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设置了诸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仅可以出现在合同之债中,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
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尽管《物权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颁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分歧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效,规避日后的争执,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情况,即承租方在发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拒绝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也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过采取自救措施,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定的留置物,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侵权,目前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宜提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滥用,但该规定仅针对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及双方为自 ……此处隐藏6299个字……>承租方(乙方):证件类型:护照 证件代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日订立本租房协议,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用途及入住人数
甲方同意将甲方管理下的 租给乙方。
乙方租用上述房屋做短期客房居住用途。
房屋入住1人。
第二条:提供设施
基本家具,包括:床,梳妆台,衣橱,写字台,风扇,洗衣机
厨房设施及用具,但不提供油烟等调味品。
日用品,乙方自备。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 年 月 号起至20 年 月 号止共 周 天; 入住当日提供钥匙。定金500澳币,定金在乙方入住开始为抵押金。入住期满时退押金。
第四条:租金
每周200澳币,包互联网,水,电及煤气费。 合同期内,共1800澳币。
第五条:支付方法
第六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的过失行为而对房屋内设施有损坏时,乙方照价赔偿。
第七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中置式,乙方把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的所有物品,全部撤出,是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代理人鲍盈菲检查后收回。如有损坏,依照第六条赔偿。
第八条:补充条款
保密约定: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合同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尤其是双方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及其它涉及的私人信息。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租房合同 篇6出租方(甲方)姓名: 承租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单位: 住址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 市 区 街 号 栋 单 元 楼 号 屋 厨 厅,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 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用期 月。
二、每月租金为 元,乙方第一次付 个月租金合计 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一个月 年 月 日支付。租期满不续租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逾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 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承租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无任何抵押、债务或其它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居住或经营,并负责物业费、包烧费和房费的支付。室内的水、电、煤气、电话、卫生、治安费用、有线电视每月 元合计 元由乙方支付。
四、乙方交给甲方水电煤气、电话、房屋等费用押金合计人民币 元,还房时, 乙方不欠任何费用,甲方全部返还人民币 元,如果欠费则由乙方补交或在押金中扣除后,余额全部返还给乙方。
五、承租期内乙方应自觉爱护房内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借、转卖改变房屋结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水灾、火灾及人为损坏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收回住房的权力。
六、甲方中途终止合同要双倍赔偿乙方余下的租金,乙方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国家占用土地或动迁,乙方需无条件搬出,甲方应退还余下的租金,双方均不属于违约。
七、乙方在承租期已满,没有说明续租和签约,占房不交,整天锁门,联系中断,中介方可协同甲方打开房门收回此房,一切后果乙方认可自负。
八、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租凭房屋治安管理规定》3日内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及办理暂住证明,预期不办者责任自负。
九、本协议签字后,甲乙双方一次交齐中介费,中介方即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如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由人民法院裁决,中介出据证明,已收中介费不退。
十、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中介 方各持一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电表指数: 煤气指数: 水表指数:
十一、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介电话: 中介签字(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协议书汇总二:
出租方房东: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 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团结村2栋7号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 年 月 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 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 吨、 电表底数: 度
甲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7出租人(下称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承租人(下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座落于面积约为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书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间不受前款限制。